萧平
为了解开当今世界各种问题的原因,比如中东战争,反恐战争,疫苗与医疗灾难等等,我们将矛头指向了9·11恐怖袭击的虚假性。
但是每当提及这个问题时,许多朋友不约而同的指出,这是阴谋论,是为恐怖分子翻案。美国政府以及众多媒体不可能合谋造假。他们还特别称赞川普与以色列政府合作攻击伊朗是正义的,认为伊朗这个神权政府确实邪恶,必须用美国纳税人供养的军队的力量将它推翻。
为了解开这个问题,我们将它拆开:它是什么政体、为什么形成、以及“邪恶”与“摧毁”在政治哲学和国际法上分别意味着什么。
一、伊朗今天的政体是怎样形成的?
现代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根源主要在 1979年伊朗革命。
巴列维王朝时期,伊朗是一个世俗化程度较高、实行君主制的国家。1979年革命推翻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国王,随后通过全民公投建立“伊斯兰共和国”;现行宪法于1979年10月公投通过,1989年进行过一次重大修宪。
革命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是阿亚图拉鲁霍拉·霍梅尼(Ruhollah Khomeini)提出并发展的 “法基的监护”(Velayat-e Faqih)理论。
简单说:
在传统什叶派政治思想中,宗教权威与世俗政治权力存在区别;霍梅尼则进一步主张,在“隐遁的伊玛目”尚未出现的时代,应由合格的伊斯兰法学家承担政治监护和最高统治责任。
因此形成了一种非常特殊的混合政体:
共和国制度 + 什叶派教法统治 + 最高领袖制度。
它并不是纯粹的神权君主制,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共和国。
二、它实际上是“双重权力结构”
理解伊朗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不能只看总统和议会。
大致可以画成:
人民选举
→ 总统
→ 议会(Majlis)
但与此同时:
宗教—神权体系
→ 最高领袖
→ 宪法监护委员会
→ 司法系统
→ 伊斯兰革命卫队(IRGC)及其他安全机构
而最高领袖拥有极大的权力。
例如,最高领袖是武装力量总司令,并可以任命司法系统负责人以及部分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宪法监护委员会又拥有审查候选人的重要权力。
所以伊朗的核心矛盾之一是:
“人民主权”与“神权主权”究竟谁是最高权威?
伊朗宪法在形式上保留选举制度,但最高领袖和非民选机构对政治权力具有决定性影响。Freedom House 对这一结构的描述也是:总统和议会的权力受到最高领袖以及其他非选举机构的明显限制。
三、为什么1979年的伊朗人会接受这种制度?
不能简单理解为“伊朗人突然变得宗教狂热”。
1979年的革命实际上是多个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
- 反对巴列维君主专制
- 反对秘密警察和政治压制
- 反对外国特别是美国对伊朗政治的影响
- 反对贫富差距和腐败
- 伊斯兰宗教力量
- 民族主义
- 左翼力量
- 自由主义者
- 知识分子
- 商人和宗教阶层
这些力量在推翻国王的问题上形成了暂时联盟。
但是革命成功以后,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主义力量逐渐消灭、排挤或者压制其他革命力量。
于是产生一个历史悖论:
一个最初包含民主、民族主义、左翼、宗教改革等多种诉求的革命,最终形成了以宗教法学家为最高权威的政治体系。
这也是理解今天伊朗政治非常重要的历史背景。
四、“它是邪恶的吗?”
这里最好把道德判断和事实判断分开。
如果“邪恶”意味着:
一个政府是否系统性侵犯人的基本权利?
那么确实存在大量有文件记录的严重问题。
联合国特别报告以及其他国际机构长期记录了伊朗在人权方面的问题,包括政治异议人士遭拘押、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以及妇女和少数宗教、民族群体受到歧视等。
例如,联合国报告指出,伊朗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存在明显的性别和宗教少数群体歧视;言论自由也受到法律和行政机制限制。
Freedom House则记录了:
- 最高领袖拥有最高政治权力;
- Guardian Council(宪法监护委员会)审查候选人;
- 反对派受到限制;
- 媒体受到严重控制;
- 妇女权利受到法律歧视;
- 巴哈伊教徒等少数群体遭到系统性压制;
- 2022年抗议运动遭到严重镇压。
所以,如果讨论的是具体政府行为是否侵犯人权,有相当多可以核实的证据。
但这与说:
“伊朗什叶派教徒是邪恶的。”
完全是两回事。
甚至与:
“所有伊朗政府工作人员都是邪恶的。”
也完全不同。
应该把:
伊朗人民 ≠ 什叶派信徒 ≠ 伊朗政府 ≠ 伊斯兰革命卫队 ≠ 最高领袖
严格区分。
否则很容易从政治制度批判滑向对一个民族或宗教群体的整体污名化。
五、那么“摧毁这个政府”有没有法理依据?
这是整个问题最关键的地方。
答案必须区分:
① 伊朗人民推翻自己的政府
与
② 外国军事力量摧毁伊朗政府
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1. 伊朗人民改变自己的政治制度
如果伊朗人民通过政治、社会运动、选举、革命或者其他国内政治过程改变政府形式,这是民族自决和国内政治秩序的问题。
国际法并没有规定一个国家必须永久保持现有政府形式。
因此:
伊朗人自己决定废除“Velayat-e Faqih”,建立世俗共和国、议会民主制或者其他宪政制度——原则上属于伊朗人民自己的政治权利。
六、但是外国国家不能因为“不喜欢伊朗政体”就发动战争
这里国际法非常明确。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原则上禁止国家以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也就是说:
“这个政府很坏”本身不是发动战争的充分法律依据。
甚至:
“这个政府侵犯自己人民的人权”
也不会自动产生一个普遍承认的“外国可以军事推翻它”的权利。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七、什么时候军事行动可能具有国际法依据?
主要涉及两个非常重要的路径。
A.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主要责任,并可以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强制措施。
因此,如果安理会依法授权军事行动,法律基础会非常不同。
B. 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51条确认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拥有固有的个人或集体自卫权。
所以,如果伊朗对另一个国家发动符合国际法意义上的武装攻击,那么受攻击国家可以主张自卫。
但这里仍然有:
必要性(necessity)
和
相称性(proportionality)
等法律问题。
而且:
自卫权 ≠ 无限期推翻敌国政府的权利。
八、“人道主义干预”又怎么样?
这是国际法上非常有争议的领域。
一种观点认为:
如果政府正在大规模屠杀自己的人民,国际社会不应该袖手旁观。
因此产生了所谓: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保护责任,R2P)
理念。
但R2P并不简单等于:
“只要政府严重侵犯人权,任何国家就可以自行入侵并推翻政府。”
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力、谁可以授权、是否需要安理会授权等问题仍然存在重大争议。
因此:
“政府邪恶” → “外国可以合法摧毁政府”
这个逻辑在国际法上并不成立。
九、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国际刑法惩罚的是“人”,而不是整个国家
这里容易混淆。
国际刑法可以追究个人的责任。
例如《罗马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针对:
- genocide(灭绝种族罪)
- crimes against humanity(危害人类罪)
- war crimes(战争罪)
- aggression(侵略罪)
等罪行的管辖框架。
所以,如果某些政府官员实施了国际犯罪,法律思路应该是:
调查 → 认定个人责任 → 起诉 → 审判
而不是:
“这个国家的政府很邪恶 → 所以整个国家可以被摧毁。”
十、因此,我会把这个问题总结成一个“四层模型”
问题 | 可以讨论的结论 |
伊朗是否是民主国家? | 存在选举,但最高领袖及非民选机构拥有重大权力,明显不同于自由民主制度 |
伊朗神权体制是否侵犯人权? | 有大量联合国及其他机构记录的具体案例 |
“神权政府”是否等于“邪恶”? | 这是道德哲学判断;更严谨的方法是评价具体制度和行为 |
外国是否可以因为它“邪恶”而摧毁它? | 单凭这一理由没有一般性的国际法依据 |
伊朗人民能否改变自己的制度? | 原则上属于人民自决和国内政治问题 |
外国军事行动什么时候可能合法? | 主要涉及安理会授权或符合条件的自卫权等国际法基础 |
政府官员侵犯人权怎么办? | 可以涉及国内司法、国际调查、制裁以及在适用条件下的国际刑事责任 |
十一、最值得深入研究的其实不是“伊朗是不是邪恶”
我认为更有分析价值的问题是:
一个建立在宗教法理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是否可以同时满足现代国家的人民主权、个人自由、男女平等、宗教自由和法治原则?
这才触及伊朗问题的核心。
因为伊朗真正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宗教国家”。
它同时包含:
共和国 + 神权 + 民族主义 + 什叶派宗教权威 + 革命意识形态 + 选举 + 安全部门 + 现代官僚国家。
这些力量彼此之间长期存在张力。
而且还要考虑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
他们认为伊朗1979年革命是在实现人民主权(虽然并不完善),通过一种新的政治权威,最终揭开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的阴谋,防止他们与美国的基督教犹太复国主义、科技寡头联手,通过AI及网络来控制全球经济以及世界人民的思想。而根据网络名人姜学勤的分析,伊朗政权已经是世界上唯一的力量与之抗衡,他们也不可能阻止这股犹太黑帮的势力,因此,世界将很快再次陷入象新冠19(Covid19)那样的惨剧之中。
----萧平
